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内蒙古物联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4年1月,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
第二条协会性质:由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物联网技术研发、芯片制造、传感器生产、系统集成、行业应用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支撑,聚焦“构建产业生态、推动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发展”核心使命,搭建政府、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专业化服务平台,促进自治区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第五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产业生态建设:组织行业峰会、专业展会、技术研讨会等活动,推动产学研协同与产业合作;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发布团体标准及产业发展报告,规范产业秩序。
(二)企业服务与赋能: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创新趋势分析等服务;搭建线上培训平台、远程协作系统,提供数字化转型全流程支持,助力企业技术升级。
(三)人才培育:依托标准化培训基地,开展“理论教学—实践操作—产业对接”三位一体的培训,覆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培养,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信息服务:跟踪行业动态,编撰行业资讯,开展专题研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合法业务。
第六条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物联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物联网领域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联网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专业能力。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如区域办事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联网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专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拟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